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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行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魏克兵、张绪红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良田,主任。被执行人魏克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绪红,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霍行执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克兵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克兵在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佛庵支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学明审判员  杨全新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