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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郑贻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郑贻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郑贻钦。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郑贻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马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郑贻钦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杰借款750000元,因郑贻钦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杰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杨杰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了(2014)马民初字第517-1号保全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郑贻钦所有位于马关县信合路玫瑰园小区的商品房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杨杰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郑贻钦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贻钦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贻钦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郑贻钦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郑贻钦所有位于马关县信合路玫瑰园小区的商品房进行处置,但因该房屋内有案外人郑键华居住,经询问郑键华,其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前搬出该房屋,案经申请执行人杨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郑键华搬出该房屋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执字第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天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