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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唐人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筱雄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唐人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筱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99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63号202-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160315-2。法定代表人丁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洵,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州。被执行人刘筱雄,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筱雄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54.9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