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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靓诉被告朱远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71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靓,朱远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张靓,女,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被告朱远兴,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靓诉被告朱远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靓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靓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靓承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