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靓诉被告朱远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71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靓,朱远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张靓,女,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被告朱远兴,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靓诉被告朱远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靓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靓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靓承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