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与雷发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雷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17层1704。法定代表人申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宇,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雷发军(商户,字号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恒金轩商行),男,1966年8月3日出生。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与雷发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6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发军现下落不明,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没有房屋、机动车。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6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