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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2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一女李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法沟通,经常为了一点小事争执,导致感情淡漠。为了逃避这痛苦的家庭生活,把孩子带到南方打工,本以为能让双方矛盾缓和,但双方分歧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大。几年前,因原告提出要与被告离婚,被告和其父亲要拿菜刀砍死原告和家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虽经多年努力,但仍没有和好的迹象。为此,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一女李某丙。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女,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体谅、理解与支持,只要今后双方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多从女儿成长的角度着想,双方和好是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