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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立华与孙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华,孙秀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68-1号原告:陈立华,农民。被告:孙秀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华与被告孙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秀侠名下的位于迁安市兴安大街西段北侧先锋左岸蓝郡房屋4栋3单元201室和位于迁安市北二环西段南侧金色祺光房屋1-6-202室(产权证号:迁安镇字第0200700368号)各一套。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秀侠名下的位于迁安市兴安大街西段北侧先锋左岸蓝郡房屋4栋3单元201室和位于迁安市北二环西段南侧金色祺光房屋1-6-202室(产权证号:迁安镇字第0200700368号)各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