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尼忠辉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公玉荣,经理。被执行人:尼忠辉,男,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闫庄村。被执行人:初吉贵,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忠辉、初吉贵、XX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4)茌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5年9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内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给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申请人35750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2015年9月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初吉贵存款29915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村委会主任调查,被执行人在外打工,不在本村生活,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