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琴诉伍亚忠、伍少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60-1号原告:陈琴,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伍亚忠,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伍少准,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张国梁,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瑶,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怀,公司员工。原告陈琴与被告伍亚忠、伍少准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运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伍亚忠、伍少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琴申请对被告伍亚忠、伍少准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琴撤回对伍亚忠、伍少准的起诉。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