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薛全基与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779号原告:薛全基。委托代理人:王殿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黄岛区大珠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克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成宝,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锡满,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全基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全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