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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榆次安飞液压机械厂与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榆次安飞液压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文峰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秦洪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次安飞液压机械厂。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白铁巷。法定代表人段安国。上诉人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理由是该公司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均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榆次安飞液压机械厂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榆次安飞液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合同履行地在榆次的约定,故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友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