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4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郭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4235号原告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1层1207室,注册号:110108012431137。法定代表人张向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嘉慧。被告郭炜,男。委托代理人温泉,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高德公司)与被告郭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良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博高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吕嘉慧与被告郭炜之委托代理人温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博高德公司诉称,郭炜于2015年1月10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咨询师。因郭炜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故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的后果应由郭炜自己承担;仲裁裁决我公司需向郭炜支付的医疗费过高。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不同意第三项,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我公司无需支付郭炜2015年2月7日至2月15日医疗费13284.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郭炜承担。郭炜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金博高德公司的诉讼请求。金博高德公司应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其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我花费的医疗费无法报销,所以医疗费应由金博高德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郭炜于2015年1月10日入职金博高德公司,担任咨询师。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5年3月9日。郭炜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500元,外加提成(不固定)。2015年2月7日郭炜因伤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2月15日郭炜出院,之后因伤继续在家休养。住院期间,郭炜共计花费住院医疗费19429.92元,由于金博高德公司未给郭炜缴纳社会保险,该笔住院医疗费无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在仲裁审理阶段,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上述住院医疗费进行审核,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为13284.86元,双方对此无异议。郭炜以要求金博高德公司支付工资、提成、医疗费及病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如下:一、金博高德公司支付郭炜2015年1月10日至2月6日工资2500元;二、金博高德公司支付郭炜2015年1月10日至2月6日提成700元;三、金博高德公司支付郭炜2015年2月7日至2月15日医疗费13284.86元;四、金博高德公司支付郭炜2015年2月7日至2月28日病假工资980.57元。金博高德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博高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郭炜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在职期间,金博高德公司未为郭炜缴纳社会保险,致使郭炜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无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故经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13284.86元,金博高德公司应予支付。此外,金博高德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向郭炜支付2015年1月10日至2月6日工资2500元、2015年1月10日至2月6日提成700元及2015年2月7日至2月28日病假工资980.57元,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郭炜支付二Ο一五年二月七日至二月十五日医疗费一万三千二百八十四元八角六分;二、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郭炜支付二Ο一五年一月十日至二月六日工资二千五百元;三、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郭炜支付二Ο一五年一月十日至二月六日提成七百元;四、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郭炜支付二Ο一五年二月七日至二月二十八日病假工资九百八十元五角七分。如果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良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