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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苑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苑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西兆通村。法定代表人:徐金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耿彦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苑国栋。委托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苑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1元,减半收取28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红卓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月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