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平,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负责人王汉有,系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亚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应履行执行款1102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执字第004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惠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