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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洪祺与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飞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铭、张志红,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祺,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建兴、肖永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城公司)与被上诉人洪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益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益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益城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益城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李向阳代理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燕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