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康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所在地阿城区。负责人于龙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君,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职员,现住所阿城区。被执行人康喜,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阿郊���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喜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郊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