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一初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檀世道诉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世道,董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2386号原告:檀世道,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住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梅如,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吕国峰,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董卫,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檀世道诉被告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檀世道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世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诉讼保全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