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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南珍与张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珍,张莲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591号原告:张南珍。被告:张莲花。原告张南珍与被告张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莲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南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莲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800元。本院查明,2011年6月30日,被告张莲花向原告张南珍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张莲花向张南珍借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嗣后,被告分六次归还原告借款共计20200元,余款24800元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莲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南珍借款2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张莲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