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卫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卫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25号罪犯张卫新。现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卫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5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日止。执行��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卫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卫新,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卫新,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2014年6月、2015年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6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判后已履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卫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判决所处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应适当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卫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