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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霞与范吉岭、苑成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霞,范吉岭,苑成平,张少元,禹城市烨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圣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于霞被执行人范吉岭被执行人苑成平被执行人张少元被执行人禹城市烨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十里望街。法定代表人范吉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圣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人民路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苑成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吉岭名下位于禹城市某城2-4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码:0031XXX,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范吉岭名下位于禹城市某城2-4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码:0031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