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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楚月琴、孙天天诉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第七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楚月琴。原告孙天天。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第七组,住所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延秋村。负责人楚海军,组长。委托代理人樊雪玲,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民委员会,住所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延秋村。法定代表人崔建伟(曾用名崔大龙),主任。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月琴、孙天天诉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第七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月琴、孙天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月琴、孙天天承担。审 判 长  李瑞丽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