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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庄行供销合作社与陈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贤庄行供销合作社,陈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贤庄行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姚永跃,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海容,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虎。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贤庄行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庄行供销社)诉被告(反诉原告)陈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3月2日和9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行供销社委托代理人马海容和陈虎���庭参加了上述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行供销社诉称,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虎承租庄行供销社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中学路XXX号房屋,其中建筑面积约153平方米,土地面积约320.5平方米,作为经营废品站使用,租赁期共1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25,000元(人民币,下同)。庄行供销社收取保证金5,000元。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乙方(陈虎)应安全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维修,并负责赔偿损失。第五条第3款约定,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第七条第4款约定,租赁期满,乙方应如约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庄行供销社)支付每日租金10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后,庄行供销社与陈虎签订一份《租赁房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及时发现、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后,庄行供销社为加强安全监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每月组织专门人员对陈虎承租的房屋的灭火设备、电器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载明:灭火机正常、电器正常。并由陈虎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2014年12月17日2时38分许,陈虎因使用不当或人为疏忽等原因,致使该房屋发生火灾。根据上海市奉贤区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火灾造成11号北侧办公室内冰箱、剥线机、电脑、音响设备等物品被烧毁,其他房间物品部分被���毁,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认定为: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物质自燃、雷击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庄行供销社认为,庄行供销社已通过与陈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以及每月专人上门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落实对陈虎的安全监督责任,已穷尽全部方式实现对陈虎的提醒义务、告知责任和监督责任。而陈虎仍发生了火灾事故,其责任应当由陈虎承担。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到期,庄行供销社已多次催告,陈虎至今仍拒不归还房屋。陈虎因使用房屋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已对庄行供销社造成重大损失,理应赔偿;陈虎拒不返还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陈虎返���奉贤区庄行镇中学路XXX号房屋;2、陈虎赔偿庄行供销社经济损失79,800元;3、诉讼费由陈虎承担。陈虎辩称,房子没有全部烧掉,只是屋顶烧掉,且是由于电器故障导致的火灾,应当由庄行供销社承担责任。陈虎反诉称,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虎承租庄行供销社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中学路XXX号房屋,其中建筑面积约153平方米,土地面积约320.5平方米,作为经营废品站使用,租赁期共1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25,000元.庄行供销社向陈虎收取保证金5,000元,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一直使用至2014年12月17日2时38分许发生火灾,经上海市奉贤区消防支队出警,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因此陈虎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由于庄行供销社房屋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作为庄行供销社明知电线电气使用的年限,应该及时提醒陈虎,更应明确告知陈虎电气电线已安装多年,现应庄行供销社租赁的房屋基础电线、基本设施、电气故障引起的火灾,给陈虎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至目前为止没有地方居住,因此反诉请求判令:1、庄行供销社赔偿陈虎财产损失72,990元;2、庄行供销社返还陈虎租房押金5,000元;3、诉讼费由庄行供销社承担。庄行供销社辩称,房屋由陈虎实际占有使用,生产责任应该由陈虎承担。租赁期限到期后,陈虎一直占有使用,故不同意返还押金。庄行供销社对其诉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旨在证明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2、房地产权证一份,旨在证明庄行供销社系系争房屋的权利人;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一组,旨在证明庄行供销社已尽到安全生产监督责任;4、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旨在证明火灾原因系陈虎使用不当;5、火灾现场照片一组,旨在证明因火灾导致的经济损失;6、记账凭证及发票一组,旨在证明损失的监控设备的价值为12,000元。陈虎为其诉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现场照片,旨在证明火灾原因为电线老化及陈虎的损失情况。经庭审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认为火灾的责任在对方。经审理查明双方原有租赁关系,2013年12月30日,庄行供销社与陈虎又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庄行供销社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中学路XXX号房屋约153平方米,土地面积约320.5平方米出租给陈虎作经营废品站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限为1年;年租金25,000元,押金及安全诚信保证金5,000元。陈虎应于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庄行供销社。次日,庄行供销社与陈虎签订《租赁房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及时发现、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2014年12月17日2时38分许,租赁房屋发生火灾。经上海市奉贤区消防支队认定,火灾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火灾造成11号北侧办公室内冰箱、剥线机、电脑、音响设备等物品被烧毁,其他房间物品部分被烧毁,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认定为: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物质自燃、雷击等引起火灾���可能,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庄行供销社和陈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房屋返还出租方。现双方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庄行供销社要求陈虎返还租赁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是由于出租方或承租方存在过错原因造成,故本院对于双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由于火灾原因,承租人陈虎已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庄行供销社要求扣除押金抵扣租金的说法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收取的押金5,000元应于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陈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贤庄行供销合作社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中学路XXX号房屋;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贤庄行供销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陈虎押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贤庄行供销合作社和被告(反诉原告)陈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贤庄行供销合作社和被告(反诉原告)陈虎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