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即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钟世会与即墨市新星动物养殖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会,即墨市新星动物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即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钟世会,驻即墨市南泉镇东辛城村。被执行人即墨市新星动物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姜明辉,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世会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新星动物养殖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将案件委托至辽宁省大石桥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1997)即经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