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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永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永梅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32号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44号附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9305-0。法定代表人王代礼,职务总经理。被告杨永梅,女,汉族,1974年1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永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永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芳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