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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凤娥与高晓峰、刘小平、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娥,高晓峰,刘小平,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白凤娥,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晓峰,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小平,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伟,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白凤娥与高晓峰、刘小平、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我院执行案件多,压力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此案确有困难,故将此案提及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本院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神执字第00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