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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志奇与王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奇,王要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刘志奇,农民。委托代理人罗雄兵,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要和。原告刘志奇与被告王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刘志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奇撤回对被告王要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刘志奇负担。审判员  罗齐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佘堆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