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志奇与王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奇,王要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刘志奇,农民。委托代理人罗雄兵,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要和。原告刘志奇与被告王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刘志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奇撤回对被告王要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刘志奇负担。审判员 罗齐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佘堆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