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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段同江与李保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段同江,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执行人李保泽,男,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执行人段同江与被执行人李保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清新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