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段同江与李保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段同江,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执行人李保泽,男,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执行人段同江与被执行人李保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清新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