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张剑成、邱阿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0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九一北路116号。负责人苏龙锋,行长。被执行人张剑成,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阿萍,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王道生,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卢才娣,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剑成、邱阿萍、王道生、卢才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张剑成、邱阿萍、王道生、卢才娣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张剑成、邱阿萍、王道生、卢才娣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张剑成、邱阿萍、王道生、卢才娣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张剑成、邱阿萍、王道生、卢才娣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