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云锋与李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张云锋,男,1951年4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谢芳,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继忠,男,年龄不祥,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锋与被告李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云锋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