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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伍超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860号罪犯伍超。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伍超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行为出现。2013年7月因消极怠工,殴打他犯受到严管一个月并扣考核分10分的处罚;2013年12月26日因不服管教,袭击警察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元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03.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5.9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4年二季度至四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2次获奖励分共2.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伍超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伍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超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十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