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林青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林青君,张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李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林青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济阳县,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大伟,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现住址不明。原告李军与被告林青君、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军不能提供被告林青君、张大伟的详细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李军不能提供被告林青君、张大伟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向被告林青君、张大伟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对被告林青君、张大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善荣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人民陪审员 卢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