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玲与马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玲,马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罗玲,女,1976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杨金会,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立兵,男,1970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玲与被告马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罗玲负担。审 判 长 龚廷明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严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