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万某山、张某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万某,万某山,张某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万某,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万某山,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桃,女,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万某山、张某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澍审判员 刘浩审判员 汪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