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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万某山、张某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万某,万某山,张某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万某,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万某山,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桃,女,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万某山、张某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澍审判员  刘浩审判员  汪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