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爱琴与陈专水、刘雪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琴,陈专水,刘雪吓,郭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林爱琴,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清松,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芳,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专水,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新兰村后七柱***号。被告刘雪吓,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赛军,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林爱琴与被告陈专水、刘雪吓、郭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陈专水、刘雪吓的财产,以人民币535400.49元为限,并由原告林爱琴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92-98号、湖滨北路132-134号地下一层18号车位作为该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陈专水、刘雪吓、郭赛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5400.49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林爱琴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92-98号、湖滨北路132-134号地下一层18号车位。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