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屠场有限公司、黄某甲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屠场有限公司,黄某甲,袁某甲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4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屠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周玉清。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31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1月2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屠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屠场)及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屠场的诉讼代表人周玉清,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拟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成立某某屠场,为了加快审批进度,让某某屠场顺利通过资格审查,从而获取竞争优势,黄某甲、袁某甲找到了时任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局长赵某(已判刑)帮忙。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某屠场的审批提供了帮助,使得某某屠场的审批进度加快,并取得优先发展的优势。为了感谢赵某及日后获得照顾,黄某甲、袁某甲将某某屠场10%的股份送给了赵某,并以分红的名义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送给赵某人民币20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0月、11月,黄某甲、袁某甲先后到本院反贪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单位某某屠场诉讼代表人周玉清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的供述及分别对涉案银行凭条的指认���录;证人赵某、袁某乙、何某、黄某乙、蔡某、赖某的证言;租赁协议、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章程、认缴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情况表、进账单、任职书;关于振东屠场关闭、变更经营场所的相关审批文件;关于某某屠场资格审核的意见;赵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人口信息;(2015)佛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某某屠场的企业机读登记资料;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屠场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位某某屠场及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屠场及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屠场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屠场及被告人黄某甲、袁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甲、黄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屠场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袁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人民陪审员 龙惠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页共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