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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28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张某某现居所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通知原告在指定时间到庭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