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28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张某某现居所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通知原告在指定时间到庭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