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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永海、刘亚敏与马殿涛、杨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海,刘亚敏,马殿涛,杨薛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71号申请人:张永海,男,汉族,住龙口市。申请人:刘亚敏,女,汉族,住龙口市。被申请人:马殿涛,男,汉族,住蓬莱市。被申请人:杨薛林,男,汉族,住龙口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财产保全费2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怡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