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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钱某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20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指定辩护人赵唯,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未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朱安、陆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9时许,至宝山区泰和西路3463弄小区,尾随被害人朱某某(女,2006年10月27日生)至该小区213号一楼楼道内,采用抠摸阴部的方式对朱某某进行猥亵,后因有人开门而逃离现场。被告人钱某某于当日被抓获,被告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钱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工作情况》;《小区监控录像截屏》;被害人朱某某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钱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在假释期间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以采信。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撤销(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2038号刑事裁定书的假释,与尚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