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孟琢与王雷、王佃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琢,王雷,王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陈孟琢,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佃云,男,汉族,居民。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雷、王佃云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