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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孟琢与王雷、王佃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琢,王雷,王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陈孟琢,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佃云,男,汉族,居民。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雷、王佃云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