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黄文更与鞠广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更,鞠广旭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黄文更,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广旭,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更诉被告鞠广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更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文更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文更负担。审 判 长 贺永威审 判 员 刘环宇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