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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某某物流托运部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某某物流托运部,李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某某物流托运部。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托运部户主。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振清,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某某物流托运部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某某物流托运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凯审 判 员  葛小芳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