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仁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10号罪犯罗仁勇。2003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太刑初字第0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仁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400元。于2009年5月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罗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罗仁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仁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2013年12月、2014年1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及退赔均未履行,该犯提供了某乡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罗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乡民政部门出具的书证证明该犯经济困难,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仁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