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英,雷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24号申请人李英,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雷玲,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申请人李英因被申请人雷玲欠其借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即查封被申请人雷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XX栋XX单元XX号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申请人李英向本院提供担保人XX(公民身份号码×××××××××××××××××××)、XXX(公民身份号码×××××××××××××××××××)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雷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栋××单元××××号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房地证×××××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共同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渝×××××长寿区不动产权第××××××××××号)。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李英负担(诉讼中,申请人李英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哿审判员 刘晓波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