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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升发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796号原告东莞市升发脚手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声展。委托代理人魏日胜,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翠敏。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传杰上述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升发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9元,由原告东莞市升发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力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