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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国斌与陈天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斌,陈天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58号原告张国斌。被告陈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斌与被告陈天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张国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国斌负担。审判员  叶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