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国斌与陈天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斌,陈天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58号原告张国斌。被告陈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斌与被告陈天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张国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国斌负担。审判员 叶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