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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皮忠仓、蔡宝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皮忠仓,蔡宝芹,皮忠金,乔普香,王进,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4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负责人:王英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从星,系该行职员。被告:皮忠仓,渔民。被告:蔡宝芹,渔民。与皮忠仓夫妻关系。被告:皮忠金,渔民。被告:乔普香,渔民。与皮忠金夫妻关系。被告:王进,渔民。被告:皮男男,渔民。与王进夫妻关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以下简称黄骅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皮忠仓、蔡宝芹、皮忠金、乔普香、王进、皮男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宝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梁从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忠仓、蔡宝芹、皮忠金、乔普香、王进、皮男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骅邮政储蓄银行诉称:被告皮忠仓向原告申请小额贷款,于2014年8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元,期限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利率14.58%,逾期罚息利率18.954%,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2014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王进、皮男男、皮忠金、乔普香、蔡宝芹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为被告皮忠仓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皮忠仓除偿还了本金0.02元,尚欠本金49999.98元,欠借款期间的利息860.77元,截止到2015年9月8日的逾期罚息857.8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皮忠仓偿还原告上述本息,及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罚息,被告王进、皮男男、皮忠金、乔普香、蔡宝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关于逾期罚息问题,原告主张由原截止日2015年9月8日,计算到2015年10月29日,即由860.77元变更为2204.94元。被告皮忠仓、蔡宝芹、皮忠金、乔普香、王进、皮男男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皮忠仓向原告申请小额贷款,于2014年8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元,期限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利率14.58%,逾期罚息利率18.954%,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就此笔借款,被告王进、皮男男、皮忠金、乔普香、蔡宝芹于2014年8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王进、皮男男、皮忠金、乔普香、蔡宝芹为被告皮忠仓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皮忠仓发放了50000元的贷款。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皮忠仓应在2014年7月22日偿还本金24849.04元,在借款到期日还本金25150.96元,但被告皮忠仓在2014年7月22日还本金0.02元,尚欠原告本金49999.98元、欠利息860.77元、欠截止到2015年10月29日逾期罚息2204.84元,共计53065.59元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皮忠仓偿还上述本息及至付清之日的逾期罚息,被告王进、皮男男、皮忠金、乔普香、蔡宝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由《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皮忠仓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王进、皮男男、皮忠金、乔普香、蔡宝芹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因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借款人被告皮忠仓发放了贷款后,被告皮忠仓应如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但仅偿还了0.02元本金外,对剩余本金49999.98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860.77元和截止到2015年10月29日逾期罚息2204.84元,共计53065.59元至今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进、皮男男、皮忠金、乔普香、蔡宝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之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皮忠仓、蔡宝芹、皮忠金、乔普香、王进、皮男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皮忠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借款本息合计53065.59元,及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罚息(按本金49999.98元、利率按年利率18.954%计算);二、被告王进、皮男男、皮忠金、乔普香、蔡宝芹对上述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六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