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3日生。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代审 判员 李瑛瑛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飞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