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闫化侠与李刚、刘寨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10号原告:闫化侠,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刚,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寨露,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化侠诉被告李刚、刘寒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化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