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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56号原告:毛某,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和县。被告:李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马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