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永辉与翟洲海、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辉,男,1988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翟洲海,男,1968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法定代理人:惠立峰,任协会理事长。杨永辉与翟洲海、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赔偿杨永辉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778.45元,由翟洲海赔偿杨永辉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808.45元;二、杨永辉的后续治疗费由翟洲海和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共同承担;三、由杨永辉返还翟洲海垫付款人民币5726.90元。调解书生效后翟洲海、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未按期履行,杨永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翟洲海、陕西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内按期给付清了全部案件款,且现申请执行人杨永辉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秀洁 关注公众号“”